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所 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 川人公[2000]62号 为了完善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适应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所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 71号)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川工商[1999] 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通过考试考核,从在工商所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工人身份的人员中,录用一部分为国家公务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用原则 工商所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关于做好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所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在工商所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身份的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在核定的工商所专项行政编制范围内,以分局为单位根据下达的考录指标,择优录用。无编制空缺的分局不参加本次考试。 二、录用计划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录用国家公务员计划另行下达,录用计划不得挪作他用。各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必须将指标分解到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三、报考对象和条件 (一)报考对象 1998 年12月10日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工商所(含专业所、经检队)干部岗位工作,且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后,仍被确定在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身份人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聘用的协管员、临时人员及各类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人员、工勤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集体所有制身份的人员不列入报考范围。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爱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现实表现良好; 2.具有高中、中专毕业以上学历; 3.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1997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其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 1.被授予市、地、州级先进工作者或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人员; 2.在工商行政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1990年12月31日前)的人员; 3.1995年12月31日前任命至今仍担任正、副所(队)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4.少数民族地区的报考人员。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其年龄可放宽到40岁(1960年1月1日后出生): 1.在工商行政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1990年12月31日前)的人员;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称)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4.因公致残尚有工作能力且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5.获得市、地、州党委、政府(行署)表彰或记二等功奖励的人员; 6.现担任正、副所(队)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其年龄可放宽到45岁(1955年1月1日后出生): 1. 被授予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记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人员; 2.在工商行政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5年(1985年12月31日前)的人员; 3.1995年12月31日前任命至今仍担任正、副所(队)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六)工龄满25年(1975年12月31日前),本人表现特别优秀,经市、州工商局党组研究,省局审批,个别人员的年龄可放宽到50岁。 (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被劳动教养或受过刑事处罚的; 2.1997年以来年度考核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3.法轮功活动的骨干分子及参加法轮功活动,经教育未见悔改的; 4.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 5.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在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报名,报名时填写《资格审查表》一式三份,并交验有关证件。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对其资格进行初审后,报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同时张榜公告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后,将《资格审查表》和《报名情况统计表》报省工商局复审,资格审查合格者,方能参加笔试。 五、笔试 (一)笔试科目及内容 笔试科目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常识》、《公共科目》和《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三科,每科卷面满分为100分。三科笔试总成绩折合为100分,按:《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常识》占25%,《公共科目》占25%,《工商行政管理专业》占50%折合。 《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常识》笔试内容:“基本法规”、“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公共科目》笔试内容:“马克思主义哲学常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第七章第三节的笔试内容改为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为2001年02月10日。 (三)考务工作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承担。 六、照顾加分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笔试总成绩上给予加分照顾; 1.被授予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获得一等功行政奖励的人员,加15分; 2.获市(地、州)级先进工作者、省部级以上单项表彰、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出的优秀工商行政管理所所长,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获得二等功行政奖励的人员加10分; 3. 在工商行政管理岗位上因公致残尚有工作能力且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加10分; 4.1995年12月31日以前任命至今仍担任正、副所(队)长及相当职务的,加8分;1998年12月10日前任命至今仍担任正、副所(队)长的,加6分; 5.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加5分。 具有上述情况的个人,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要将上述照顾办法及具体加分人员的情况向报考人员公布,加分人员名单和加分的依据要在上报资格审查有关材料的同时书面上报省人事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体检、考核 体检、考核依照报考人员的总成绩与考录计划,以分局为单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人选。因体检、考核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可依次递补。 体检须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严格按《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考核工作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组织实施。 八、录用审批 录用审批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 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时,先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根据体检、考核情况,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和录用意见,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等报表,报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签章后,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签章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录用。本次录用人员,不实行试用期。 考录工作结束后,对未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要按照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发[1999]71号文件规定,作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并予以妥善分流,绝不允许非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继续留在国家公务员职位上工作。 九、纪律与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所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保证这次考录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录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省人事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整个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人事和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执行考录条件,按级负责,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要严格执行人事纪律,加强考风考纪的督察,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报考、录用的人员、一经发现,随即取消报考、录用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 四川省工商系统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 一、眼科 双眼裸视力均在0.4以上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上、辨色力正常、眼球无畸形者视为合格。 患有病理性眼球突出、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色素膜疾病、视神经疾病影响视力者,视为不合格。 二、耳鼻喉科(口腔科) 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者,视为不合格。 1.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2.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一侧耳语听力低于二米者。 3.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4.三度龋齿超过全口半数牙,重度牙周病,下颌关节炎者。 三、外科 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者,视为不合格: 1.侏儒症 2.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疤麻、斑痕、白癜风、黑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者。 3.有影响仪表的甲状腺肿、未治愈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廓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前凸或前后凸、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x”形腿或“o”形腿;两下肢不等长超过三公分,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肌力仅一、二级者。 4.重度平跖足(足低弓完全消失的平足),慢性骨髓炎;肢体有明显残疾,影响功能者,如断臂、断腿、双手拇指残缺或以手拇指健存其他四指残缺,或者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四、内科 (一)属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1.血压:收缩压在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之间,舒张压在6.00-12.00千帕(60一90毫米汞柱)之间。 2.心率每分钟50~110次之间。 3.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脾在肋缘下lcm以内或肝脾同盟触及,肝功能、乙肝五项检查及B超检查正常者。 4.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 (二)有下列疾病者,视为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 2.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患慢性支气管炎(连续三年以上,每年持续2个月以上)者; 3.乙肝两对半呈现“大三阳”和虽然是“小三阳”但肝功不正常者,以及丙型和丁型肝炎患者; 4.患有急性传染病者、如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全身扩散性湿疹、皮炎和银屑病、慢性细菌痢疾; 5.有性传播疾病史者; 6.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阙症及重度精神宫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下降等) 7.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8.内分泌系统疾病(糖尿症、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血液病等; 9.各种恶性肿瘤,结缔组织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胶元疾病、硬皮病、干燥系统病、红斑性狼疮等); 10.血吸虫病未治愈者,晚期血丝虫病兼前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 11. 血检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 12.严重慢性胃炎、胆管、胆囊、胰腺疾病; 13. 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者; 14.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 15.生殖器官结核、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者。 (三)特例 1.患过结核病,属下列情况的,视为合格: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心包结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无症状。 2.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以后未复发者; 3.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者;胃次全切或部分肠切除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 4.急性肾炎、急性肾盂肾炎经治愈后达一年无症状或体症,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查正常者; 5.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症者; 6.麻风病结核样型,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一年者; 7. 全身扩散性湿疹、皮炎和银屑病治愈后经一年以上无复发者; 8.生殖器官结核病情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功能性子宫出血,血红蛋白高于8克/dl 者。五、以上项目和标准,不适用于全省工商系统因公负伤致残后,现仍有工作能力的人员。 |